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根据公司 2016 年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业务将逐步多样化,
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专业、高效的管控。因此,公司拟对该
管理模式作适当调整,公司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公司核
心装备制造为依托,逐步建立装备制造业、新型产业(大健康、
节能环保等产业)及投资等专业化板块管理模式。形成董事会领
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营运机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执行董事
会决议和授权,实现各板块专业化管理,实行执行董事和授权人
员负责制,并对公司整体运营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集体决策。鉴
于以上情况,同意对公司相应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将公司章程第二条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股审[1998]
第 00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71040232XF。”
二、将公司章程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
事会办公室成员。”
三、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四、将公司章程第二章标题修改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五、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高科技机械产品
开发、制造,数控机床、加工中心、专用机械设备、石油机械、
环保设备、食品机械的制造和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电热设备、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经
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
业务;经营房屋租赁业务。”
六、将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海重型机床厂,广东万鼎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第一机床厂,唐
山重型机床厂。公司成立时,青海重型机床厂认购 5,000 万股,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金额为人民
币 7334.63 万元;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4,972 万股,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和净资产,出资
金额为人民币 7293.54 万元;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认购 120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
额为人民币 176.03 万元;青海第一机床厂认购 34 万股,出资
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唐山重型机床厂认购 34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
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七、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88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A 股)43,885 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八、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十、将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
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十一、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十二、将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十三、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项、第(十五)分
别修改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董事会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全权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在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一节为第三节,共三条,作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
(孙、分)公司的营运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
责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成为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
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主持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
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负责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资金和资产营运的管理;
(八)经董事长提议,决定公司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及公司下
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
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制订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规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六、将公司章程第六章标题修改为: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或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十八、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
公室成员。”
十九、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十、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九条、原第一百三十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十二、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四、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七)项修改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提起诉讼;”
二十五、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二十六、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二十七、因本次章程修改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原章程的条
款序号作相应的修改。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