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会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关于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作了专项说明。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
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均能够严格按照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有关制度
和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杜绝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没有损害公司股东
的利益,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
的风险已充分揭示。公司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情况,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违规
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已充分揭示。
二、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允、全面、真实地反应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议程序上合法、合规,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同意《凯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和《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相关规定的 要求,我们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
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
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审计管理
中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披露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根据《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 2 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分别公司年度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的业绩预告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根
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应设置的财务重要岗位相关人员在部分时间未
能实际履职。
我们认为,审计管理中心披露的 2 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虽然未对 2015 年财务报表造成影响,但确实反映了公司在内部控
制方面存在缺陷,我们已要求公司提出整改计划,制定相关制度对此
类情形加强控制,避免此类风险。同时我们将加强监督,督促公司内
部控制运行有效。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处于产业战略发展期,大量生物质电厂正处在建设阶
段,资金需求量大,因此作出不分红决定。同意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
拟将 2015 年度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生物质电厂投资建设。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及确定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下称“中审众环”)是一家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会计
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请中
审众环为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七、关于投资设立武汉凯迪生物质发电产业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助
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
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设立
合伙企业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对
外投资事项。
八、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嘉兴东润恒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
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
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设
立合伙企业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
对外投资事项。
九、 独立董事关于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1、本公司关于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
投票表决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并通过
了关联交易议案。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公司具有承接境外项目
的丰富经验和稳定团队,能够对项目风险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按期保
质完成。同时,升龙项目也将提高公司在电厂建设方面的盈利能力,
并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的经营起到积极的作用。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该交易定价为凯迪工程参与项目竞标
后国际市场竞标后的中标价格,因此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依据符合市场
定价原则,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 条及本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
独立董事:厉培明 徐长生 张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