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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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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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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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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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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6GZA2031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美化工”)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5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德美化工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德美化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度有效性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德美化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莹
中国注册会计师:廖朝理
中国 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
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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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生产、销售纺织化学品、环保发泡剂、环保制冷剂、
异辛烷产品及农牧项目。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包括公司治理、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技术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
生产安全、对外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传递与披露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资金管理、
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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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
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
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
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重报;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错
报,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
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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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
应的补偿性控制;
4)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5)日常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
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营业收入
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3%,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
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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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6)安全、环保事故等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
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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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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