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重点围绕“开展财务审计,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合
同审计,规范招标议标行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做
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维护公司权益”等四个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
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
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
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
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
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 2015 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
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5 年公司虽实现盈利。
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
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三、对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照 2015 年制定的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
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
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
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
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五、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
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2015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
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六、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 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
要 求 , 公 司 和 保 荐 机 构 分 别 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 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在 上 述 银
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进 程 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七、对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和第八届监事会候选人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有董事、监事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宋德武、刘宏
伟、姜俊周、马俊、王剩勇、杜晓敏、金东杰担任董事表示赞同;对刘凤久、郑
桂云、王景霞、周国利、曲大军担任监事表示赞同。
徐铁君先生已经到届,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聘任刘彦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
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
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独立董事:李光民、徐铁君、年志远、严建华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