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林化纤”)非公开增发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林化纤 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338,345,864 股人民币普通股
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9,999,998.24 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66 元,委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截至 201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 899,999,998.24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 38,999,999.93 元后,
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 860,999,998.31 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
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0802210629200069118 账号内。另扣除与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
和其它发行费人民币 4,575,045.87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56,424,952.44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中准
验字[2014]105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以
下账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1 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定增专户) 0802210629200069118 860,999,998.31
合计 860,999,998.31
注:含 4,575,045.87 元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它发行费。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3,573,046.37 元,具体情
况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
序号 项目 2015 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元)
金投入金额(元)
1 偿还银行贷款 199,001,270.00 600,0003,389.5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 256,424,952.44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281001040006734)81,000,000.00 元;中国
工商银行吉林市哈达支行(0802210609000002126)118,000,000.00 元。2015 年银行发生
手续费 1,270.00 元及结息 117,342.72 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吉林化纤于 2015 年 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人民币 85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9.92%,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上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公司已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8,5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有关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以下
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
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802210629200069118)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
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2001616338055005799)
为 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
保 荐 机 构 分别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
实 行 专 户 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经注销。
三、变更募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吉林化纤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吉
林化纤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
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立凡 朱森阳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