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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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林化纤”)非公开增发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林化纤 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338,345,864 股人民币普通股

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9,999,998.24 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66 元,委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截至 201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 899,999,998.24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 38,999,999.93 元后,

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 860,999,998.31 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

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0802210629200069118 账号内。另扣除与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

和其它发行费人民币 4,575,045.87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56,424,952.44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中准

验字[2014]105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以

下账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1 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定增专户) 0802210629200069118 860,999,998.31

合计 860,999,998.31

注:含 4,575,045.87 元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它发行费。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03,573,046.37 元,具体情

况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

序号 项目 2015 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元)

金投入金额(元)

1 偿还银行贷款 199,001,270.00 600,0003,389.5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 256,424,952.44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281001040006734)81,000,000.00 元;中国

工商银行吉林市哈达支行(0802210609000002126)118,000,000.00 元。2015 年银行发生

手续费 1,270.00 元及结息 117,342.72 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吉林化纤于 2015 年 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人民币 85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9.92%,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上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公司已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8,5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有关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以下

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

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802210629200069118)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

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2001616338055005799)

为 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

保 荐 机 构 分别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

实 行 专 户 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经注销。

三、变更募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吉林化纤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吉

林化纤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

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立凡 朱森阳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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