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 准 专 字 [2016]1529 号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公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格式》(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的要求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吉林化纤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该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
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
结合吉林化纤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
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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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吉林化纤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吉林化纤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吉林化纤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吉林化纤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
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 准 会计师事务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六 年四月 二十 五日
主题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募 集 资金 存 放 与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报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楼 4 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5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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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 4th Floor,No.22,Shouti South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Postal code: 100044 Tel: 010-56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的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805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338,345,864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899,999,998.24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6元,委托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截至2014年11月18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899,999,998.24元,扣除
券 商 承 销 费 及 保 荐 费 人 民 币 38,999,999.93 元 后 , 主 承 销 商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将
860,999,998.31 元 划 入 公 司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哈 达 支 行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存 款 账 户
0802210629200069118 账 号 内 。 另 扣 除 与 发 行 相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费 和 其 它 发 行 费 人 民 币
4,575,045.87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6,424,952.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准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中准验字[2014]1058号《验资报告》。截
至2014年11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以下账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1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哈达支行 0802210629200069118 860,999,998.31
合 计 860,999,998.31
注:含4,575,045.87元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它发行费。
(二)2014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57,426,951.94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资金已投入金额
1 偿还银行贷款 600,000,000.00 401,002,119.50
2 补充流动资金 256,424,952.44 256,424,8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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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偿 还 银 行 分 别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吉 林 市 哈 达 湾 支 行 ( 22001616338055001762 )
106,0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281001040006734)188,000,000.00元;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61010154500000309)15,000,000.00元;吉林银行吉林吉营支行
(60501201050087936)10,000,000.00元;中国银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60406106046)
80,000,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哈达支行(0802210609000002126)2,000,000.00元。以
及发生银行手续费2,119.5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为199,097,273.73元(其中募集资金结
息99,273.23元),分别存放于以下募集资金专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1 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定增专户) 0802210629200069118 99,080,333.81
2 中国建设银行哈达支行(定增专户) 22001616338055005799 100,016,939.92
合计 199,097,273.73
(三) 2015 年度使用金额及余额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99,001,39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募集资金投入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
序号 账户名称
金额(元) 入金额(元)
1 偿还银行贷款 199,001,270.00 600,0003,389.5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 256,424,952.44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281001040006734)81,000,000.00 元;中国工商银行
吉林市哈达支行(0802210609000002126)118,000,000.00 元。2015 年银行发生手续费 1,270.00
元及结息 117,342.72 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 0 元(2014 年募集资金结息 99,273.23
元,2015 年结息 117,342.72 元,累计结息 216,615.95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末定增专户结息扣
除累计转款手续费 3,389.5 后余额 213,226.45 元已转出)。
(四 ) 募 集 资 金 累 计 还 贷 明 细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1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 281001040006734 269,000,000.00
2 中国建行银行吉林市哈达湾支行 22001616338055001762 106,000,000.00
3 中国银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160406106046 80,000,000.00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61010154500000309 1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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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吉林银行吉林吉营支行 60501201050087936 10,000,000.00
6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哈达支行 0802210609000002126 120,000,000.00
合 计 600,000,000.00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吉林化纤于 2015
年 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500 万元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9.92%,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公司已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8,5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有关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与银行、保荐
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结合实际情况,2014年在以下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802210629200069118)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2001616338055005799)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等 法 规 的 要 求 ,公 司 和 保 荐 机 构 分 别
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 订 了《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在 上 述 银 行 开 设 了 银 行 专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存 储 。 公 司 在 履 行
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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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并注销了募集资金专
户。
三、变更募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批准报出。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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