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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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6-036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15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

据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收

购广州涅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涅生网络”)100%股权,结合涅生网

络 2015 年度业绩等实际情况,在客观、谨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下,

公司与涅生网络股东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将收购涅生网络 100%股权的交易对

价由 40,500 万元调整为 39,500 万元,并因此相应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甲方”、)与广州涅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李先桃及吴军凡

(“丙方”)三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经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关于广州涅生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

议》”),并于2015年12月13日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股权收购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中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资各方遵照履行。

一、经原《补充协议》修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第3.1条原为:经甲方与丙

方协商一致,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乙方进行评估,本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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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对价以经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确定,

双方同意股权收购对价确定为人民币40,500万元。

现修改为:经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对乙方进行评估,本次股权收购对价以经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双方同意股权收购对价确定为人民币39,500万元。

二、经原《补充协议》修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第3.2条原为:

双方同意,上述股权收购对价由甲方以“现金+股票”方式向丙方支付,其中

现金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股票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具体支付方

式如下:

(1)现金支付: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并且募集资金到账后自乙

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起7日内一次性向丙方支付股权收购对价之50%

的现金,即20,250万元。

(2)股票支付:甲方将向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发行价格为甲方停牌

前20个交易日均价并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9折即8.00元/股,股份数量为25,312,500

股,其中向李先桃发行24,046,875股;向吴军凡发行1,265,625股。丙方本次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双方同意,上述股权收购对价由甲方以“现金+股票”方式向丙方

支付,其中现金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股票支付占股权收购对价的50%,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现金支付: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并且募集资金到账后自乙

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起7日内一次性向丙方支付股权收购对价之50%

的现金,即19,750万元。

(2)股票支付:甲方将向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发行价格为甲方停牌

前20个交易日均价并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9折即8.00元/股,股份数量为24,687,500

股,其中向李先桃发行23,453,125股;向吴军凡发行1,234,375股。丙方本次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股权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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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属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

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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