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1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
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李伟勇 董事 工作原因 无
张林江 独立董事 工作原因 武世民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
监事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ST 生化 股票代码 000403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闫治仲 闫治仲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7 号高新国际大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7 号高新国际大
办公地址
厦 16 层 厦 16 层
传真 0351-7038776 0351-7038776
电话 0351-7038776 0351-7038776
电子信箱 yan66618@126.com yan66618@126.com
二、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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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始终致力于子公司广东双林的发展壮大,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
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用途如下:
1、人血白蛋白:(1)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2)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3)肝硬化
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4)低蛋白血症的防治。(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6)用于心肺分流术、
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
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
(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3、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传染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
毒感染的疗效。
4、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乙型肝炎的预防,适用于:(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母亲所生的婴儿。(2)意外感染的人群。(3) 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
5、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
6、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所有怀疑有狂犬病
暴露的病人应联合使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如果病人接种过狂犬病疫苗并且具有足够的抗
狂犬病抗体滴度,可再次接种疫苗而不使用本品。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2015 年 2014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3 年
营业收入 500,269,283.13 489,495,707.60 2.20% 477,715,809.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563,037.43 122,516,595.48 -36.69% 70,280,260.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59,065,745.89 60,957,258.18 -3.10% 49,704,972.79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0,310,540.04 77,039,221.86 -8.73% 91,006,899.3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0 0.450 -37.78%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0 0.450 -37.78% 0.2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80% 33.88% -17.08% 26.50%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13 年末
总资产 1,265,309,163.03 1,193,805,924.67 5.99% 1,187,156,351.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0,456,490.63 422,893,453.20 18.34% 300,343,6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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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10,863,871.87 144,408,509.62 123,990,781.59 121,006,120.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03,243.53 39,681,090.36 14,232,091.66 9,846,611.8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3,803,243.53 39,713,891.58 14,448,291.64 -8,899,680.86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398,980.43 31,574,254.53 7,984,694.51 -5,647,389.43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四、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
年度报告披露日 报告期末表决权
报告期末普通 一个月末表决权恢
17,215 前一个月末普通 16,646 恢复的优先股股 0 0
股股东总数 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股股东总数 东总数
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振兴集团有限 境内非国有 质押 61,621,064
22.61% 61,621,064 61,621,064
公司 法人 冻结 61,621,064
四川恒康发展 境内非国有
6.91% 18,838,936 5,432,056 质押 18,838,800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医疗健
其他 4.65% 12,675,871
康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
天津红翰科技 境内非国有
2.23% 6,090,000 6,090,000
有限公司 法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医疗保 其他 1.10% 2,999,961
健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吴彩银 境内自然人 0.93% 2,541,217
上海磐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磐信达 其他 0.92% 2,499,907
济专户证券投
资基金
李欣立 境内自然人 0.81% 2,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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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康乐股 其他 0.70% 1,900,000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上海磐沣投资
境内非国有
中心(有限合 0.56% 1,524,837
法人
伙)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本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
动的说明 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
项职责,有条不紊的开展了各项工作。
(一)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00,269,283.13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2.2%;营业成本 235,433,931.5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12.09%;研发投入 24,128,106.45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26.42%;本报告期实现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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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563,037.43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36.6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0,310,540.04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8.73%。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265,309,163.03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00,456,490.63 元。
(二)主要工作情况:
2015 年,公司主要工作集中在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子公司的发展与壮大。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开市起停牌;后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确
认为重大资产重组并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后基于当时市场整体形式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通过充分调查论证,并于交易对手方协商后,决定终止筹划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承诺自股票复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开始停牌,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资金
计划用于广东、广西、湖北、湖南、山东五省十家单采血浆站工程建设项目、血液制品生产基地二期工程
建设项目、细胞培养基工业化研发和生产线建设项目、偿还所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以及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子公司的发展情况:
2015 年广东双林新注册成立了 7 家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其中廉江市、河源市东源县 2 个新单采血浆站
已经获得省级批文,准予建站。截止目前,廉江单采血浆站已经建设完毕并经过核准登记,准予采浆;其
余单采血浆站的批复申请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广东双林通过不断扩充自身浆站资源,保障了血浆的
供给,确保了血液制品原材料的充足,符合我国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及公司做大做强主业、提升盈利能力的
战略规划。另外,广东双林还于 2015 年注册成立了广东普奥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基础培养基、
无血清和低血清兽用疫苗培养基、人用疫苗无血清培养基、细胞治疗培养基和干细胞培养基等产品;丰富
了公司的产品线,完善了公司产品领域,为公司提供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增强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实现
了公司的战略目标。
报告期内,在新任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湖南唯康新厂区技改扩能工程被增补为 2015 年衡阳市重点工
程项目,得到了衡阳市政府的重点扶持;完成了所有到期产品批文的再注册及换领批文工作,确保了湖南
唯康今后的发展。同时湖南唯康还加强了自身内部管理及财务管理,完成了新设备订货及旧设备拆修保养
工作,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了湖南唯康的正常运转。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 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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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营业收入比上年 营业利润比上年 毛利率比上年同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毛利率
同期增减 同期增减 期增减
血液制品 490,277,672.83 265,679,049.92 54.19% 1.78% -3.31% -2.85%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
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集团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普奥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
源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合山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和平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雷州双林单采血浆
有限公司、连平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廉江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龙川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遂溪
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徐闻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紫金双林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详见第十节、九、1。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5日完成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了致同专字
(2016)第140ZA3163号2015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认为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 承诺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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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有事项”所述,中银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对振兴生化公司的诉讼尚未完结;如“附注十五 其他重要事
项”所述,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债务重组仍未实施且需重新协商,湖南
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建设尚未完成。上述事项的结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就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2012年5月15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归还借款本
金42,993.70万元及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计至2012年4月30日,利息为25,589.25万元),同时诉
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6振兴抵字03号)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合同》(2006振兴抵字03号)抵押金额为不
超过20,000万元。本公司聘请的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2006年运河借字01号《人
民币借款合同(短期)》没有履行,2006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形成,山西
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无需依据2006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7
月10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史跃武、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签订《调解协
议书》,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
由山西振兴分期归还,史跃武及振兴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各方债务及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免除。
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若《民事调解书》得
以严格执行,则振兴电业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预计山西振兴有能力且有意愿归还欠款,振兴电业应
可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协议未能按时依约履行,则需由法院最终判决。
说明:2015年12月30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订《债
权转让合同》,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分公司。我公司认为上述担保的主债权未形成,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2011年8月30日,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喜肥业)向运城市中院起
诉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振兴集团、三九生化(本公司前身,下同)和振兴电业,请求法院判令深圳逸
之彩、山西振兴向其偿还其在“(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1504号”案件项下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支付的
43,652,051.82元;振兴集团对上述债务43,652,051.82元及其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九生化和振兴电
业分别对债务总额中的10,913,012.95元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公司聘请的山西恒一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丰喜肥业诉振兴生化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振兴生化作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已随主债权的消灭而灭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本金中的10,913,012.95元的担保责任”。
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说明:经公司与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协商,2012年4月29日,振兴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因丰喜肥业
诉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振兴集团、振兴生化和振兴电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振兴
集团负责补偿。
3、因本公司向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债务担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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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长城公司)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息共计30,732,870.54元。公司于2009年收到江西
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出具的(2004)宜中经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长城公
司已就本案诉讼涉及的标的向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长城公司在江西长青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能否受偿及受偿数额暂无法确认,由此三九生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也
不能确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根据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情况,判断破产清偿率为
零,本公司很可能会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30,732,870.54元。2015年12月31日,长城公
司与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900万元给长城公
司,长城公司可免除本公司为债务人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责任,并撤回已对本公司
提起的诉讼。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向长城公司支付900万,并于2016年1月5日收到长城公司的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函》。本公司据此将剩余预计负债转回。
说明: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公
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900万元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南昌办事处免除公司为债务人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责任,并撤回已对公司提起
的诉讼。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支付900万元。2016年1月5日,
公司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出具的《免除担保责任确认函》。
(二)涉及原宜工机械债务的诉讼
2007年12月10日,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宜春国有运营公司)签订《转
让协议》,约定:公司以1元的价格将在宜春市拥有的工程机械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及江西特种汽
车有限公司97%股权,合称“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转让给宜春国有运营公司;自交割日后,公司
不再持有转让所涉资产,不再承担转让所涉任何债务。
宜春国有运营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对《转让协议》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1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2009年9月29日,通过电子竞价方式,浙江鑫隆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鑫隆”)竞买成功。2009
年10月10日,宜工机械改制重组工作领导组、宜春国有运营公司、浙江鑫隆、江西省银海产权经纪有限公
司、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宜春重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重工”)。
2008、2009年间,多家债权人就宜工机械相关业务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目
前,涉及宜工机械的诉讼如下:
标的金额 利息
序号债权名称 诉讼原因 进展情况
(元) (元)
1、邹超达(湖北华 购买合同纠纷 2,537,793.10 686,631.62 (2010)武执字第 00164-15 号裁定:冻结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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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享有的
司债权转让) 65.216%股权(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止);(2010)武执字第 00164-14 号
裁定:查封本公司所有的晋 APE616、晋 APX083
机动车辆(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止)。
2009 年 4 月 3 日(2009)南民二初字第 260 号
判决:由本公司支付一汽锡柴厂货款
5,186,723.89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2、一汽解放汽车公
买卖合同纠纷 5,186,723.89 993,711.00 60,100 元(含财产保全费 5,000 元)。2011
司无锡柴油机厂
年 10 月 27 日(2009)南执字第 808 号裁定:
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振兴生化银行存款 750 万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2011 年 4 月 15 日,浦林成山(山东)轮胎有
限公司与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宜春市国有资产
3、浦林成山(山东)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轮胎有限公司(原固 1,846,500.5
买卖合同纠纷 4,497,253.36 2012 年 11 月 22 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作出承
珀成山(山东)轮胎 7
诺,对(2008)荣崖商初第 36 号民事判决书项
有限公司更名)
下振兴生化对浦林成山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
任。
2011 年 11 月 22 日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
4、江西省分宜驱动 1,147,145.0
买卖合同纠纷 18,428,033.49 与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
桥有限公司 7
定还款方案。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4)洪经执字第 66-1 号、66-6 号民事判
决书:由于本公司未按照(2013)洪经民初字
44 号民事判决书于判决之日 2014 年 5 月 21 日
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申请执
行费(22,029.00 元)、案件受理费(21,106.00
元)共计 2,184,399.90 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
5、南昌齿轮锻造厂 买卖合同纠纷 1,811,783.90 329,481.00
有的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他
投资权益(以人民币 2,184,399.90 元价值为
限)冻结期限为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
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本公司与
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欠款及利
息,则由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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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清偿责任。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 193
号:振兴生化、被告宜春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
6、新乡豫新车辆换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乡
热设备股份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768,814.25 244,611.07 豫新车辆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司 768,814.25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08 年 9 月 12
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利率按月息
0.5%计算)。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镇江市润州区人
民法院送达的(2013)润金商初字第 0294 号民
7、镇江液压股份有 事判决书:本公司向原告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813,921.87
限公司 司偿还价款 813,921.87 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执字第 77 号执行通
8、江西省萍乡市方 知书:本公司向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圆实业有
加工承揽合同 453,430.90 227,815.00
圆实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偿还价款 453,430.90 元,按照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 227,815.00 元。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商初字第 245
9、厦门市育明工程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
买卖合同纠纷 1,745,073.00
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告厦门市育明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1,745,073.00 元。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二初字第
10、福建龙溪轴承 2048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福建龙
(集团)股份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329,899.13 172,206.90 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公司作为
司 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所欠原
告 502,106.03 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2012 年 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 号《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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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分别对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
柴机器股份公司、一汽解放汽车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分宜驱动桥
有限公司五案作出承诺,承诺涉及上述案件全部债务由其承担。因此,以上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三)其他诉讼相关进展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法院 标的额 案件进展 对被审计单位的
情况 影响
1、湖南省衡州建 湖南唯康药业 建筑合同纠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 工程款2,400万及赔偿款 法院主持 计提预计负债
设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纷 人民法院 480万 调解 200 万元
2、广东双林生物 湖南唯康药业 企业借贷纠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 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 已判决未
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纷 区人民法院 违约金1,985,917元 无影响
执行
3、何利萍、邵国 振兴生化股份 证券虚假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 151,750.00元 尚未 详见公告
兴、文锦添、陆 有限公司 述责任纠纷 院 判决 2015-024
天荣、何巧利、
胡太美、陈涛、
徐秀丽、陈志、
孙顶宇
4、刘俊杰、曹慧 振兴生化股份 证券虚假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 319,282.60元 尚未 详见公告
华 有限公司 述责任纠纷 院 判决 2015-055
5、李建华、刘军、 振兴生化股份 证券虚假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 1,166,941.80元 尚未 详见公告
蔡小丽、朱红辰、 有限公司 述责任纠纷 院 判决 2015-074
曹丽英、李刚、
金超阳、蒋锋、
张朝祥、刘疆
6、韩安岗、韩安 振兴生化股份 证券虚假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 7,287,346.00元 尚未 详见公告
玲、张艳华、宋 有限公司 述责任纠纷 院 判决 2015-109
焕玲等(共计57
人)
7、李蕾、向唯冬、 振兴生化股份 证券虚假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 1,217,174.00元 尚未 详见公告
吴小妹、唐海蓉、 有限公司 述责任纠纷 院 判决 2015-115
李冠林、吴磊、
倪志成、肖位国
说明:1、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3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目前
湖南唯康新厂区正在建设中。
2、湖南唯康新厂区现已恢复建设,计划实现运营后以自有资金进行偿还。
3-7、截至目前,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尚未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情
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要债务重组
2012年9月29日,本公司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截至2015年12月31日,应付信达资产
借款本息合计386,979,840.85元。目前,公司正与信达资产重新协商解决办法。
说明:公司正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商新的还款方案。
(五)湖南唯康整体搬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湖南唯康旧厂区的土地权证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鉴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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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益增值尚未有进一步明确安排,根据合同约定湖南唯康在新厂建成投产前具有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权利,故
旧厂区土地尚未实质交付唯康置业,公司将上述土地(账面净值9,598,684.30元)及地上建筑物(账面净
值8,479,427.41元)列报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湖南唯康属于制药企业,新厂建设完成后需重新申请GMP认证。湖南唯康新厂区仍在建设中。
说明:公司将积极推进湖南唯康新厂区的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尽快组织开展GMP认证工作,实现湖南
唯康的恢复生产。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史曜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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