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 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
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
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均得到有效整改,报告
期内,未发现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
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通过执行审计巡检、专项审计或专项调查等
业务,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效率与效果,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
查,促进内控工作质量的持续改善与提高。对在审计或调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依据缺陷性
质按照既定的汇报程序向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予以
改进和优化。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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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新都(香港)国际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新都国际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年度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1)公司治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部信息沟通、信息披露、风险评估;(2)业务
流程管理:销售业务、资金管理、采购业务、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税务管理、费用管理、工程
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等;(3)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控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
与实施、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固定资产
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
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的重要程度。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 0.2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2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1) 当期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2)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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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
重大错报;
(2)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
偿性控制;
4)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
重要错报。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 万元;
(2)重要缺陷:50 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 万元;
(3)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 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1)由于决策程序不当导致重大失误;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措施;
3)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
1)由于决策程序不当导致一般性失误;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
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一般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4)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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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 2014 年、2015 年陆续发现以前年度存在以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2014 年、2015
年陆续发现多起以前年度发生的时任董事长李聚全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私
自以公司名义为其本人或为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及其关联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这些担保因借
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致使公司陷入多起违规担保诉讼纠纷,涉案金额及其巨大。因公司
前任董事长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诉讼信息刻意隐瞒,以致公司在诉讼发生期间内履行了必要的控
制、检查程序后仍未能及时发现、披露这些诉讼。
上述缺陷整改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发现以前年度违规担保及违规担保诉讼后,董事会即刻展开对违规担保相关问
题的解决及整改,对外积极处理违规担保诉讼,对内加强修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办公室收
发文件控制,并对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经过整改,公司违规担保及诉讼的相关责任人已不在公
司任职,公章管理制度已经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并肯定公司采取的整改方案,
并现场检查了公司公章保管、使用登记等整改情况。2014 年度整改完成后,公司公章使用风险已
经得到有效防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裁定受理由公司债权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的破产重整,公司董事会积极推进重整相关工作,以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债
务。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前换届,新一届董事会及新任管理层继续积极支持
公司重整工作。2015 年 12 月 2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重整程序顺利完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和深圳
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和支付比例,对公司违规担保债务进行支付或提存,公司违规担保债务及
诉讼已经解决,公司以前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在本报告期已经消除。
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及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不断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已建立的部分内部控制不再适用,公司将不断对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更新、补充和完
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的执行力,为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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