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2015
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不受公
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 2015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29 次董事会会议和 6 次股东会,我们均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并认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前我们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研
究决策事项,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
上,我们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了积极的作用。
2015 年,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
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
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我们持续关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公司
有关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日常经营情况的汇报,并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公司的发展目标。凡是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均对事项详情进行深刻了解,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书面的独立董
事意见。相关独立意见已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示。主要有:
1、2015 年 1 月 6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
2、2015 年 2 月 11 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3、2015 年 4 月 9 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
表独立意见;
4、2015 年 6 月 30 日,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发表独立意见;
5、2015 年 7 月 25 日,对公司总经理辞职发表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15 年 8 月 21 日,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
8、2015 年 11 月 21 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15 年度,我们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
会及不定期走访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2、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2015 年度,我们通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的沟通,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资料。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范
运作良好,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
本一致。2015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能认真进行审核,
如有疑问能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了解详细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4、充分发挥工作中的独立性。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
公司的董事会,严谨客观地履行各项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
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公司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上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
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5、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我们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
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
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
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签名:
黄董良 朱仁华 徐林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