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88号
致: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律师、胡润恒(实习)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茂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16年4月20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公司会
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14 人,持有公司股份 448,504,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7.5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持有公司股份 12,136,5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61%。均为截止到 2016 年 4 月 2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第1至9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对第10、10.1、10.2
项议案进行了累计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本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
议。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53,993,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69%;反对 4,101,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5%;弃权 2,54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27,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26%。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3,951,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77%;反对3,98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5%;弃权2,707,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9,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78%。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53,950,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76%;反对3,998,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80%;弃权2,69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4%。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53,950,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76%;反对3,762,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67%;弃权2,92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7%。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453,823,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01%;反对4,347,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38%;弃权2,4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1%。
6、《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680,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6603%;
反对5,042,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008%;弃权
1,787,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8,54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0%。
7、《公司拟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同意454,386,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23%;反对3,511,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3%;弃权2,742,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3%。
8、《公司2016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
同意453,80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57%;反对3,670,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8%;弃权3,166,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75%。
9、《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3,957,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92%;反对3,46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4%;弃权3,216,8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8,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3%。
10、《关于增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关于增选胡孟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胡孟春,同意股份数:449,475,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
10.2《关于增选王章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王章宏,同意股份数:449,431,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
上述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网络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有效通过。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民松:
负责人: 唐 民 松 胡润恒: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