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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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88号

致: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律师、胡润恒(实习)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茂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16年4月20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公司会

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14 人,持有公司股份 448,504,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7.5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持有公司股份 12,136,5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61%。均为截止到 2016 年 4 月 2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第1至9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对第10、10.1、10.2

项议案进行了累计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本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

议。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53,993,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69%;反对 4,101,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5%;弃权 2,54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27,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26%。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3,951,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77%;反对3,98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5%;弃权2,707,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9,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78%。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53,950,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76%;反对3,998,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80%;弃权2,69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4%。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53,950,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76%;反对3,762,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67%;弃权2,92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7%。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453,823,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01%;反对4,347,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38%;弃权2,4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1%。

6、《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680,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6603%;

反对5,042,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008%;弃权

1,787,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8,54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0%。

7、《公司拟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同意454,386,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23%;反对3,511,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3%;弃权2,742,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3%。

8、《公司2016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

同意453,80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57%;反对3,670,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8%;弃权3,166,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6,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75%。

9、《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3,957,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92%;反对3,46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4%;弃权3,216,8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8,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3%。

10、《关于增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关于增选胡孟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胡孟春,同意股份数:449,475,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

10.2《关于增选王章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王章宏,同意股份数:449,431,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

上述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网络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有效通过。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民松:

负责人: 唐 民 松 胡润恒: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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