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二〇一六年四月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之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于 2016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天津市签署:
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逸荣
乙方: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签订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
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以下称“原协议”)。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渤
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根据证券发行监管政策和实际情况,拟对本次发行价格等作出
约定。
基于上述情形,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订立
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名称由“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瑞
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
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54000058575400XD,
注册资本 16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建斌,住所:拉萨市
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研发及销售;资本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经营
有效期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二、 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变更条款
原协议第 2.1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第一项变更为:
认购金额及数量: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之一,认
购不超过伍仟玖佰叁拾贰万伍仟元(大写),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
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即不超过 376.6666 万股,认购金额(以实
际认购金额为准)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
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
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
股份数量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或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本次发行数量将
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三、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作为修改之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
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
为准。
五、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本补充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