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关于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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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6-036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为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公司

提请大股东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集团”)为部分融资提供

担保,公司按 1‰/月的担保费率向浙商集团支付担保费,预计 2016 年需支付担

保费总额不超过 5,580 万元;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 46.05 亿元,公司按 10.5%/

年支付贷款利息,预计 2016 年需支付利息不超过 49,58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总

额预计为 55,160 万元。

2、关联关系:由于浙商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规定,浙商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向浙商

集团支付担保费及借款利息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任潮龙、潘生龙、方明义回避了表决。该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信息:浙商集团成立于 1993 年 4 月,是一家在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注册号为 330000000004445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波;注册

1

资本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下列项目由下

属企业经营: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副食品,其他食品,

水产品,粮油及制品,石油及制品,煤炭,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轻纺原

料,机电设备,汽车及配件,工艺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饮食

服务,装饰装潢,经营进出口业务;股东为:浙江国资委。

2、历史沿革: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

自 1993 年 4 月成立以来,坚持改革创新,稳步推进转型升级,形成了商贸流通、

房地产、酒店旅游、金融服务四大主业板块,经营范围涉及家电、钢材、铁矿砂、

煤炭、汽车、食糖等商品贸易,仓储物流,商业综合体,酒店经营,地产开发,

保险、基金投资、期货、典当、拍卖业务等多个领域。2015 年末,总资产 696.8

亿元,净资产 100.35 亿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262.55 亿元,利润总额-25.73

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金额

2016 年度,浙商集团预计累计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65,000 万元,

根据《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本公司按 1‰/月的担保费率向

浙商集团支付担保费,预计 2016 年需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5,580 万元;通过

银行委托贷款借款 46.05 亿元,公司按 10.5%/年支付贷款利息,预计 2016 年需

支付利息不超过 49,580 万元。

四、定价政策和依据

1、公司向浙商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根据《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

理办法》,比照市场价格确定。

2、公司向浙商集团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不高于公司同期通过基金、信托方

式融资的成本。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浙商集团为公司部分融资提供担保能有效提升公司的融资能

力;浙商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能够解决公司发展部分资金需

求。以上担保费及借款利息已经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的融资成本,对公司当期

业绩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2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贾生华、陈三联、李尊农事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该关联事

项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浙商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公司向浙商集团

支付的担保费及费率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浙商集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

司向大股东支付的利率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水平,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制度的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 2016 年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任潮龙、潘生龙、

方明义回避了表决。

(二)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浙商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能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担保费率定价公允、

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浙商集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公司向大股东支付的利率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水平,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2015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2015 年,公司按担保额 1‰/月向浙商集团支付担保费 5,712 万元,按 10.5%/

年向浙商集团支付贷款利息 22,953 万元,2015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28,665

3

万元。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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