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16
年4月20日收到《关于2016年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稿)及相应的其他材料。由于交易对方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交易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浙商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公司向浙商集团
支付的担保费及费率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浙商集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和资金直接拆借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公司向大股东支付的利率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
均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制度的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2016 年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任潮龙、潘生龙、方明
义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贾生华、陈三联、李尊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