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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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

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

力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依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示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

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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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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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3、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所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5、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6、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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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原则

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临时提案,应当于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提案人和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提案人。

2、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临时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

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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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批情况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

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九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

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

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二十四小时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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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是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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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由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按照公司规定,通过网络形式和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

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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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言的程序及要求:

1、发言股东应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2、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议主席指

定先后顺序;

3、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认购或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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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

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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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并有权通过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

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

数。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

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至少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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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章程的修改;

4、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5、激励计划;

第 11 页 共 12 页

6、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的规定执行。本

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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