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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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股份”)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在2015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2015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主要履历如

下:

白金荣先生:1950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

有多年企业管理经验,曾任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香港)北京控

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裁;(香港)京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体改办副主任;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委员。

2004 年 1 月退休。2011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外部

董事,2011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4 年 5 月

起兼任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建中女士: 1953 年出生,研究生,法学学士,一级律师。1976 年至 1980

年在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工作;1980 年至 1986 年在包头市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副主任;1986 年至今在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05 年至 2012

年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连续

30 年担任国家特大型企业包钢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连续十几年受聘担任

包钢股份、天津天士力制药、包钢稀土、中盐集团兰太实业、兵总集团北创实业

等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制度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及天津大学法学教授,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薛健女士:1976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1998 年获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学士学位,2000 年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学

位,2006 年获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泰珀商学院会计博士学位。2006 至 2007 年

就职于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任会计系助理教授;2007 年至今就职于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现任会计系长聘副教授,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5 年,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会议,8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我们

参加了历次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提出合理化建

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换、聘任等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

作用。报告期内,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董事会相关决

议均以全票表决通过。

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的运作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会同

审计委员会了解跟踪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跟踪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内部控制规范的建设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同时,我们时刻关注外部市

场环境变化、媒体报道等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在规范运作、经营管

理等方面为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

事后续培训。在我们履职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室积极提

供各种便利条件,及时、高效的配合我们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5年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在认真核查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基础上,充分独立地进行了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生产及发展是必要的,

有利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是公允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15年度,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

保事项控制严格,没有发生违反《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薪酬考核情况进行了

监督,认为提名和薪酬考核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劵交易所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了业

绩预告工作。

(五)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

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的内部控制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的实施,符合公司经营管理

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较好地覆盖公司各方面的经营活动,达到保护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的

目的,提高了经营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各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公司在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过程中未发现与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

并出具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认真履职、科学决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监管部门

的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均担任董事

会下属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议事规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

职责,在完善公司治理、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年度,全体独立董事依法诚信、忠实勤勉的履行了各项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2016年度,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

更好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白金荣、宋建中、薛健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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