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预案的修订符合 《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
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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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的相关
事项。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
杜业勤 刘国军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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