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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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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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

业文化、分子公司管理、对外投资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全面预算、合同

管理、采购与付款、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其

中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子公司管理、对外投资决策、对外担保决策、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控情况

1、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

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督导其建立相应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要求控

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经营事项、报送重要文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各类季度(月

度)经营报告;建立和完善对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等手段来保证公司强化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能按照上市公司既定的方针政策开展经营,及

时报送和呈递相关的经营报告、重要文件和事项。各控股子公司经营过程得到了

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2、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事项的审

批权限、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的转

让与收回、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及相关行为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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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正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3、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股东大会、

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有对外担保行为发生。

4、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对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信

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信息披

露的保密措施等。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目前已建立了畅顺的董事、监事沟通渠道,

投资者回访机制和证券分析师沟通机制。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

公开的信息披露媒体,任何公开披露信息均首先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

6、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公司制定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中对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货币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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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及有关印鉴章的管理、网银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使用安全,未发生违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的情形。

7、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

公司制定了《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

在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采购与验收及相关

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及相互制约要求与措

施。

本公司目前对采购及付款的内部控制使公司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和经济高

效地获取生产经营所需的物料,同时确保资金支付的计划性和安全性,相关会计

核算合法、真实、完整和及时。

8、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可行的销售政策,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收

款方式以及销售业务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制订的《销

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了从销售谈判到合同审批、合同订立、组织销售、

组织供带、销货退回、逾期应收账款催收等一系列工作,以保证公司销售业务的

正常开展和货款及时安全回收。公司及下属企业将收款责任落实到发行部或营销

部,将销售货款回收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影响利润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税前利

润总额的 2.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 2.5%、小于 5%,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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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小于 1%,则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对已发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差错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

化导致的对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户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税前利润

总额的 2.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 2.5%、小于 5%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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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 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大量流失;

③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④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大量流失;

② 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

③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购买三家下属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

案以及《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提供服务的议案》。公司聘

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分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山南

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进

行审计,同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财

务报表审阅后提出了调整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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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的差错予以更正,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12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赵锐均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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