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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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电话:010-6083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恒通科技 2015 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5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受宏观经济和政府客户结算周期

况 较长等因素影响,公司集成房屋业务

的应收账款增长较大,如果公司的应

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将对公司 2015 年

度的业绩造成不确定的影响。建议公

司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业绩

披露等相关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了会计政策。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及合

理性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本次会计

2

政策变更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诚信与规范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3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是 不适用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4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2.公司股东晨光景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中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是 不适用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5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公司的

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

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公司的全

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公司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是 不适用

6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

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7.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 是 不适用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7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

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是 不适用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是 不适用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8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

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其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其承诺将暂停行使表

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

其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其

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其违反其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9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原保荐代表人董向征离职,更换孙毅为保

荐代表人,接替董向征的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

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项: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

整改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

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

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

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认

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

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

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

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门员工

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

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

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义章源钨业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

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李

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

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

的真实性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钱

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

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

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

险,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

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

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

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

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

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制定了

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11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

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 年 7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112 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净利

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要

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具了

《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

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

号),指出公司 2013 年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

项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庞雪梅 孙 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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