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电话:010-6083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恒通科技 2015 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5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受宏观经济和政府客户结算周期
况 较长等因素影响,公司集成房屋业务
的应收账款增长较大,如果公司的应
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将对公司 2015 年
度的业绩造成不确定的影响。建议公
司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业绩
披露等相关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了会计政策。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及合
理性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本次会计
2
政策变更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诚信与规范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3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是 不适用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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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2.公司股东晨光景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中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是 不适用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5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公司的
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
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公司的全
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公司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是 不适用
6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
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7.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 是 不适用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7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
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是 不适用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是 不适用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8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
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其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其承诺将暂停行使表
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
其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其
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其违反其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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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原保荐代表人董向征离职,更换孙毅为保
荐代表人,接替董向征的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
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项: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
整改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
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
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
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认
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
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
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
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门员工
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
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
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义章源钨业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
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李
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
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
的真实性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钱
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
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
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
险,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
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
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
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
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
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制定了
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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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
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 年 7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112 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净利
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要
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具了
《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
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
号),指出公司 2013 年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
项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庞雪梅 孙 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