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15]10005-3 号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
管理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与财务
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
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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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奇信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屈先富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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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
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
公司、深圳市朝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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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等;
3、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报告、工
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
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润总额、合
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
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
润总额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 2%但小于 5%,则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资产总额的 2%,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 2%但小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
产总额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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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法运作;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
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
陷:(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3)制度缺失
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纷纷流失;(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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