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沃施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艾可仁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静芳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是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
亮、吴汝德、吴君美及其亲属赵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是 不适用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锁定
或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股东杨哲林、朱锋、王智明、喻立忠、郭友龙、
黄梁富、王婕、吴新余、汪滟、李复明、楼惠种以及厚仁
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诚鼎投资、皖江物投、福涵投资以及万事
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海林、吴君亮
和赵云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是 不适用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本公司监事的股东王婕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监事会主席王婕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女士因病医治无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效于 2016 年 2 月
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 是 22 日不幸去世,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的,股份锁定期为 18 个月,自 截至 2016 年 2 月
申报离职之日起算;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到 24 日,王婕女士
第 12 个月内离职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申报离职之日 持有公司股票
起算。 351,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0.571%,其股份继
承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继
续履行承诺事项。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
亮、吴汝德、吴君美的减持意向: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
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
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价格 130%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是 不适用
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2)本公司其他 5%以上股东诚鼎投资的减持意向:本企
业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
是 不适用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予以公告。
(3)本公司其他 5%以上股东皖江物投的减持意向:本企
业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是 不适用
确定;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企业
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
公告。
3.稳定股价的承诺(包含部分回购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出现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
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回购发
行人股票;2、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发行人回购发
行人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禁止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及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回购或增
持发行人不超过总股本 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发行人控股股东、
是 不适用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发行人董事
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发行人履行股
票回购方案而发行人未能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发行人回购的全
部股票。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
连带责任,发行人监事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发行人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
行督促和监督。
若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
行上述方案,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
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与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将应获得的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捐赠与
发行人,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 50%捐赠与发行人。本预案对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承诺(包含部分回购承诺)
本公司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承诺: 是 不适用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赵
云、张弛、王婕、邬莉敏和冯剑承诺:如本《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
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
的产能是否能在短期内完全释放、收益是否能在短期内充
分体现都会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形成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
即期回报。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中心建设
项目,除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中心建设项目不能直接产生
效益外,其他两个项目均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公司已制
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
是 不适用
金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
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对于本
次募集资金中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 6,000
万元,公司将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该部分资金
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
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
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
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
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
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公司将实行
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加强采购
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
化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在全面有效地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
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通过了《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上
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未来三
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
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未来将在每年向股东现金
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的基础
上,确定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
(3)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依据公司的
股利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所处发展阶段,对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
要的修改,确定公司该时期的分红回报规划。 是 不适用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公司未来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分配股利后的
未分配利润将服务于公司的战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主要用于业务增长所需的项目开发、资产购买支出及
配套流动资金、兼并与重组需要的资金,以及为增强公司
主营业务竞争力所需投入的其他用途。
(5)上市后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的未来三年,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
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
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
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监督。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和吴君美已向公
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将不会
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或进行其他可能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以任何形式,也不设立任何独资、 是 不适用
合资或拥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
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股份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股份公司
同类的业务;以上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股份公司股
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8.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尽可能减少、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已向本公司
作出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除发行
人子公司台州沃施租赁扬百利生物部分办公场所及厂房
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
在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
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是 不适用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严
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
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
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
露;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
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9.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为了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 是 不适用
君美五人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10.其他承诺
子公司海南沃施园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和三亚津海物业发
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铺面及仓库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所
涉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是 不适用
如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导致上述租赁合
同受到影响的,将补偿子公司-海南沃施园艺艺术发展有限
公司因搬迁等造成的所有损失。
11.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
面的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相关公
是 不适用
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 报 告 期内中 国 证 监会 和 本 所对保 荐 机 构 或 者 其保荐 的 公 不适用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艾可仁 刘静芳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