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3232000 保荐总结报告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名称由“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核准,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吴通通讯”变更为“吴通
控股”,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300292。以下简称“吴通控股”、“公司”、“发行人”)
于 2012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吴通控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吴通控股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tong Holding Group Co.,Ltd.
股票代码: 300292
股票简称: 吴通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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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万卫方
注册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 32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 32 号
邮政编码: 215132
董事会秘书: 姜红
联系电话: 0512-82285059
传真: 0512-654617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2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2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 阮金阳、李强
联系人: 李强
联系电话: 0512-62938567
传真: 0512-629385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吴通控股
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
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安排相关工作;根据吴通控股的委托,组织编
1、主要保荐工作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及相关其他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东吴证券组织吴通控股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和吴通控股情况的变化,
统筹修订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吴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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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排;协助吴通控股顺利完成股票发
行及上市工作。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吴通控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等制度;
2、督导吴通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吴通控股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
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吴通控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4、列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相关文件;
5、对公共传媒关于吴通控股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6、将发行人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吴通控股,按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报告等文件。
(四)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2014 年 1 月,担任吴通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代表人王学军先生离职,因此不再担任吴通控股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代表人。为保证吴通控股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委派李强
先生接替王学军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东吴证券持续督
导工作职责。
2、发行人配合保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荐工作的情况 责,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知并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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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文件送交至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承
诺事项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业
务均已通知并咨询了本保荐机构,并送交了有关文件,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
参与吴通控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立信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等文
件。在吴通控股发行完成后,立信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验
资报告;持续督导期间,立信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3、发行人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 定对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
荐工作的情况
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吴通控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国浩律师出具了法律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中介机构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已经依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说明
无。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吴通控股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的 2012 年、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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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14 年、2015 年年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已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
披露准则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 月 10 日证监发行字[2012]42 号文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00 元,共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20,040.00 万元。2012 年 2 月 24 日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扣除承销和
保荐费 2,400.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40.0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全部到位,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2]第 11027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东吴证券定期核查了吴通控股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获取了吴通控股关
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吴通控股持续
督导期内每年出具的公司年报,东吴证券认为:吴通控股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吴通控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与已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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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阮金阳 李 强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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