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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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城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限已满,西部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保荐代表人 李锋、邹扬

联系电话 029-87406171;029-8740640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reatWall Information Industr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何明

成立日期 1997 年 6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814,818,606 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 5 号

计算机终端及外部设备、金融机具、税控机具及商用电子设备、

计量仪表、安防产品、通信及网络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的开发、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服务;

电子产品及零部件加工、制造;经营国内商品贸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票简称 长城信息

股票代码 000748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事务代表 罗明燕

联系电话 0731-84932861

传真 0731-8493286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

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长城信息共同确定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协助长城信息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

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

3、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按照规定对长城信息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对主要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

训,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内部控制核

查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三)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督促发行人与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

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避免同业竞争;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避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3、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

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说明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长城信息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间

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

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

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长城信息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

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长城信

息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

项。

保荐代表人:李锋、邹扬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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