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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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305,简称“裕兴股份”、“公

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2 年 3 月完成,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本保荐机构”) 是裕兴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裕兴股份上市以来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东

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保荐代表人 孙兆院

保荐代表人 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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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 况 内 容

证券代码 300305

股票简称 裕兴股份

注册资本 14,539.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新

董事会秘书 陈琼

联系电话 0519-83905129

传真号码 0519-83971008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2012 年 3 月 29 日

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点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 保荐工作概述

裕兴股份于 2012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保荐机

构为东海证券,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东海证券与裕兴股份签署

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并指派孙兆院、魏真锋担任裕兴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之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因保荐代表人魏真锋不再在东海证券任职,东海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1 日,

委派保荐代表人马媛媛接替魏真锋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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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就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等对发行人定期进行培训;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

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内,裕兴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裕兴股份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

送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

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

利。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裕兴股份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自上市以来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为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述机构能够尽职开展

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

料、总经理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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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荐职责期间,裕兴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

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内,裕兴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

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孙兆院 马媛媛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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