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
项说明和意见:
一、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海星小野田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收到公司《关于投资海星小野田项目的议
案》,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将《关于投资海星小野田项目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关于投资海星小野田项目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
的规定。
二、 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收到公司《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
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
会议,审议《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
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 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 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存、借款金融服务,交易
额控制在董事会审批额度内。
3.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
的规定。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