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隆精化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辽宁
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上市公司”、“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科隆精化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事项核查情况
2015 年度内,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产品或服务采购、销售、租赁等与生产经营
直接相关的关联交易,未发生资金往来、拆借等关联交易;2015 年度内公司与关联方
仅发生如下关联交易:
(一)关联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5
姜艳 200,000,000.00 是
份有限公司 年 4 月 23 日)内债务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合同生效至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发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
姜艳 50,000,000.00 生期间为 2014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5 是
份有限公司
日)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担保合同生效至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发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
姜艳 100,000,000.00 生期间为 2015 年 3 月 19 日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否
份有限公司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担保合同生效至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发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
姜艳 40,000,000.00 生期间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 否
份有限公司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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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隆精化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担保合同生效至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发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
姜艳 180,000,000.00 生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9 日至 2016 年 1 月 9 日) 否
份有限公司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担保合同生效至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发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
姜艳 200,000,000.00 生期间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 否
份有限公司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本期发生额(元)
2015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953,500.00
二、2016年度预计关联交易
为满足公司 2016 年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公
司生产经营实际、银行授信和经营预算情况,预计公司 2016 年度需申请银行借款和授
信额度合计不超过 100,000 万元,内容包括不限于借款、授信、票据、信用证等业务,
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公司在获得上述额度的融资时,除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以上融资提供抵押、质押、
等担保措施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拟将根据每笔债务的实际情况及
债权人的具体要求为上述融资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关联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
自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每笔担保金额及担
保期间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基本情况
姜艳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持有上市公司 49.95%股份。
四、交易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4 月 25 日,科隆精化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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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姜艳、蒲云军回避表
决,其余 7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25 日,科隆精化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科隆精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后,姜艳女士于 2016 年度实际为上市
公司在上述融资额度内(不超过 100,000 万元)提供的单笔担保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接受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且公司未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会因接受关联方的担保而向关联方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信贷融资及接受担保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而产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公司不向担保方
提供反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责任和附加义务,不损害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和主营业务发展。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
该交易事项,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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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隆精化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2015 年的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同意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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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金巍锋 冀东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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