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0005
号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130,347,934.28
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8元(含税);分配利
润共计13,050,000.00元,占2015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1%。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2015年度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
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6年审计费用人民币80万元,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
拟将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并
将变更后的资金用于七家分公司的扩建或新建,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规划
目标和分析区域发展机会的基础上,对该项目部分实施内容作出的合理调整,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更为有效地配置资源,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
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营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