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5]47 号)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46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议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
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就核查情况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年度发生,以
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为:
为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借款人民
币 3,500 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2、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情况为:
为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向广发银行成都东大街支行
借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为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款借款 2,500 万元提供担保,未逾期。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 10,500 万元,占公司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2.3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要求,我们认真阅读了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在查阅公司各类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与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交流,我们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
和检查监督情况。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公司的发展,公司应对现行
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四、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事前对其进行了审核,并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属于微利。为确保公司 2016 年生产经营目标的顺
利实现和流动资金的正常需要,且预计 2016 年资本性支出较大,因此,2015 年
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保证公司未来市场战略和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
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在 2015 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情况下, 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超过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对董事会 2015 年度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
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
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签署《<转让内蒙古博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的合同>之补充协议》
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进一步明确了收购内蒙古博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价款支付时间及各方责任,股权转让溢价款按条件确认支付有效地维护了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事项。
八、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榆林
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
盘活存量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使米脂绿源和榆林金源获得
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本
次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保证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且财务风
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其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米脂绿源和榆林金源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
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显湖、罗正英、黄雅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