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计划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
基数,每 10 股派送 1 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分红 12,000,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
康发展,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
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
缺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对公司健康运行及公司
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因此同意续聘中审华寅五
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
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2015 年 12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
币 1,5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1%,担保审慎合理,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
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况。
2、2015 年度,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李哲 曾一龙 祝祥军
2016 年 4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 哲 曾一龙 祝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