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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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6SH002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6SH002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1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

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 3 楼黄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

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

股份 615,878,39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2583%。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

议案》;

4.01、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

4.02、关于 2016 年度财务预算;

5、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00、审议《关于 2016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6.01、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

6.02、关于向华谊集团及华谊财务公司申请融资额度;

7、审议《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5

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5 年度报酬的议案》;

10、审议《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1.0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

投票议案);

11.01、董事候选人黄岱列先生;

11.02、董事候选人李宁女士;

3

11.03、董事候选人张伟民先生;

11.04、董事候选人王伟先生;

11.05、董事候选人张文雷先生;

12.0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2.01、独立董事候选人邵正中先生;

12.0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锦山先生;

12.03、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子夜先生;

13.0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累积

投票议案);

13.01、监事候选人顾立立先生;

13.02、监事候选人张虎先生;

13.03、监事候选人唐亮先生;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6 项第 2

件议案、第 7 项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

5、7、11、12、13 号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现场

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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