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环保: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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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能环保”)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上

述 1-3 号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上述 8-9 号备忘

录以下简称“《创业板备忘录》”)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

司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五)公司及其关联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的授权与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2013 年 2 月 22 日,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

《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

订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

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4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向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首期授予日为 2013 年

3 月 4 日,授予价格为每股 6.08 元。预留限制性股票 25 万股将在首次授予日起

一年内授予。

(三)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原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

25 万股调整为 3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72%。

(四)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0

日,其中授予 6 名激励对象 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03

元。2013 年 12 月 20 日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18,888.87 万股增至 18,921.37 万股。

(五)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6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本次解锁

数量共计 129,37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该 6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

到合格以上。

(七)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期解锁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经

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

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份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

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相关规定,为6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

宜。

(八)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6名激励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本次解锁

数量共计190,1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73%。

(九)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 名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该6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格以上。

(十)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解锁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经

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

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份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

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相关规定,为6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

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创业板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对象

201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将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出,授权日为 2013 年 10 月 30 日,授予 6 名激励对象 32.5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03 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袁学伟 财务总监 150,000 0.07941%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2 林和坤 副总工程师 100,000 ——

3 伍海辉 研发中心副主任 45,000

上海销售公司展

4 黄芳 10,000

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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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雯靖 会员部客服专员 10,000

海外市场部外贸

6 缪琳 10,000

专员

小计 175,000 0.0926%

合计 325,000 0.1721%

(二)第二期可解锁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节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

定。

鉴于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发生如下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1、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45,29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13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成。

2、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89,12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5 股。2013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成。

3、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55,247,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10 股送红股 2 股

派 0.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

2015 年 5 月 7 日实施完成。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数量调整如下:

获授预留限制 第二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股) (股) (股)

袁学伟 财务总监 175,500 87,750 8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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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04,750 102,375 102,375

(技术)人员(5 人)

合计(6 人) 380,250 190,125 190,1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6 名激励对象作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

锁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第二期可解锁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一)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0 日,锁定期为 18 个月,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可申请解

锁。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8个月后至30个月内,由董事会决

第一次解锁 议确认满足第一次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1/3的部 1/3

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30个月后至42个月内,由董事会决

第二次解锁 议确认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1/3的部 1/3

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42个月后至54个月内,由董事会决

第三次解锁 议确认满足第三次解锁条件,剩余总额1/3的部分 1/3

办理解锁事宜

据此,公司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锁定期将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满。

(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开能环保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条件:

2014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1 年度增长不低于 40%,201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8.5%。

除上述绩效考核目标外,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前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果

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

资产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3、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瑞华

审字[2015]31130002 号《审计报告》、2016 年 4 月 22 日开能环保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

锁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满足情况如

下:

(一)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 2014 年营业收入为 374,737,699.81 元,较 2011 年增长 80.97%,

2014 年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78%。

2、公司 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4,236,558.34 元,较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增长 52.92%。

3、公司 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的净利润为 59,472,204.40

元,较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增长 48.29%。

因此,2014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二)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情况

经开能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股票的 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在考核年度个人工作绩效考

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

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开能环保未发生

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情形。

(四)经开能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审核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解锁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录》、《创业板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

他解锁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开能环保激励对象所持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开能环保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创

业板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据此,开能环保可对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

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钱大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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