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奇信股份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安信证券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及各项业务和规章管理制度,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朝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
有限公司、大连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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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等;
3、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
财务报告、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
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
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
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
润总额、合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
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润总额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
合并利润总额的 2%但小于 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 5%,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
于合并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 2%但小
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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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法运作;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
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重大决策程序
不科学;(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7)
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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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
制。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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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君华 韩志广
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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