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独立董事意见[二]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1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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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并审议

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审计费用综合考虑了审计工作量

及同行业审计费用水平,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合理。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

该审计机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执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信息披露准确。

2、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历年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且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和股东回报的现状,并结合公司现金流量

情况对全体股东进行分红。基于公司近 90%业务收入来自于房地产,房地产行业所

处资金密集型行业,2016 年度房地产行业行情,信贷环境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近年来发展稳定,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持续、健康、稳定长期发展的需要,

也考虑到公司在未来发展的资金支出安排,该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公司盈利情况、

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下综合作出,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且充分考虑

到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公司将采取网络投票及分段统计等方式征求股东的意见,维

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在资金使用费用不

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拟拆借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此项拆借资金主要是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各种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也是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为此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总额共计 816.94 万元是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并结合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及个人工作目标考

核,综合考虑了同行业的年薪平均水平,将公司经营者的年薪与公司的资产状况、

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独立董事薪酬制定及发放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合理。

5、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均为上市公司体系内的担保行为,

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

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该等公司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该等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

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为联营企业担保也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我们认为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此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交易 符合 双方 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 是一

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 。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法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部分坏账核销的议案》,公

司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表示同意。

8、针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议案》中所提名

的董事任职资格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的董事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

(2)本次有关董事的提名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3)所提名的所有董事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必备的资格

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独立董事也承诺参加最近一期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

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上述人员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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