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6-010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
第六届董事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4月23日上午9
时在广东鼎创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
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
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 8,328,721.64 元,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99,768,739.2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7,826,401.31 元。
董事会提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2015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 8,777,000.00 元,占
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5.38%,剩余未分
配利润 99,049,401.31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此分
配方案(见附件一《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
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5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预测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于世光、杨拥军、刘文忠、
王春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三《独立董
事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45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四《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16 年聘用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20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五《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16 年聘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六《独立董
事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业务将逐步多样化,
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专业、高效的管控。因此,公司拟对该
管理模式作适当调整,公司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公司核
心装备制造为依托,逐步建立装备制造业、新型产业(大健康、
节能环保等产业)及投资等专业化板块管理模式。形成董事会领
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营运机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执行董事
会决议和授权,实现各板块专业化管理,实行执行董事和授权人
员负责制,并对公司整体运营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集体决策。鉴
于以上情况,同意对公司相应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一、将公司章程第二条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股审[1998]
第 00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71040232XF。”
二、将公司章程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
事会办公室成员。”
三、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四、将公司章程第二章标题修改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五、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高科技机械产品
开发、制造,数控机床、加工中心、专用机械设备、石油机械、
环保设备、食品机械的制造和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电热设备、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经
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
业务;经营房屋租赁业务。”
六、将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海重型机床厂,广东万鼎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第一机床厂,唐
山重型机床厂。公司成立时,青海重型机床厂认购 5,000 万股,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金额为人民
币 7334.63 万元;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4,972 万股,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和净资产,出资
金额为人民币 7293.54 万元;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认购 120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
额为人民币 176.03 万元;青海第一机床厂认购 34 万股,出资
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唐山重型机床厂认购 34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
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七、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88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A 股)43,885 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八、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十、将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
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十一、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十二、将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十三、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项、第(十五)分
别修改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董事会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全权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在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一节为第三节,共三条,作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
(孙、分)公司的营运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
责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成为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
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主持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
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负责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资金和资产营运的管理;
(八)经董事长提议,决定公司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及公司下
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
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制订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规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六、将公司章程第六章标题修改为: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或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十八、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
公室成员。”
十九、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十、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九条、原第一百三十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十二、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四、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七)项修改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提起诉讼;”
二十五、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二十六、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二十七、因本次章程修改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原章程的条
款序号作相应的修改。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从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李祥军:出生于 1980 年 10 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04 年 5 月参加工作,2010 年 8 月在公司证券部工作;2011 年
起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主任。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七《青海华
鼎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
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 时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详细通知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海华鼎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以下议案,还需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此决议。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同意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的 净 利 润 8,328,721.64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99,768,739.2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7,826,401.31 元。
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2015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总额
为 8,777,000.00 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5.38%,剩余未分配利润 99,049,401.31 元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二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作为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
应审批程序。公司 2015 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
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
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三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预测进行了审慎的审核,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
中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四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用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五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用 2016 年内部控制机构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内部控
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六: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提交给我们的《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相关资料,并就该贷款担保事宜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咨询
与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拟在 2016 年度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
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子公司融资能力,降
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上述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具备盈利能力,资信状况良好,担保不会追加公司额外的
风险,同意按规定将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之后,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七: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
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秘书李祥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等进行了审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改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李祥军先生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
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聘任李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