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2:25: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6-010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

第六届董事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4月23日上午9

时在广东鼎创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

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

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 8,328,721.64 元,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99,768,739.2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7,826,401.31 元。

董事会提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2015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 8,777,000.00 元,占

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5.38%,剩余未分

配利润 99,049,401.31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此分

配方案(见附件一《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

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5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预测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于世光、杨拥军、刘文忠、

王春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三《独立董

事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45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四《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16 年聘用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20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五《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16 年聘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六《独立董

事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业务将逐步多样化,

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专业、高效的管控。因此,公司拟对该

管理模式作适当调整,公司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公司核

心装备制造为依托,逐步建立装备制造业、新型产业(大健康、

节能环保等产业)及投资等专业化板块管理模式。形成董事会领

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营运机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执行董事

会决议和授权,实现各板块专业化管理,实行执行董事和授权人

员负责制,并对公司整体运营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集体决策。鉴

于以上情况,同意对公司相应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一、将公司章程第二条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股审[1998]

第 00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71040232XF。”

二、将公司章程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

事会办公室成员。”

三、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四、将公司章程第二章标题修改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五、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高科技机械产品

开发、制造,数控机床、加工中心、专用机械设备、石油机械、

环保设备、食品机械的制造和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电热设备、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经

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

业务;经营房屋租赁业务。”

六、将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海重型机床厂,广东万鼎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第一机床厂,唐

山重型机床厂。公司成立时,青海重型机床厂认购 5,000 万股,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金额为人民

币 7334.63 万元;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4,972 万股,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和净资产,出资

金额为人民币 7293.54 万元;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认购 120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

额为人民币 176.03 万元;青海第一机床厂认购 34 万股,出资

时间为 1998 年 8 月,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唐山重型机床厂认购 34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8 月,

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七、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88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A 股)43,885 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八、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十、将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

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十一、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十二、将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十三、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项、第(十五)分

别修改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董事会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全权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在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一节为第三节,共三条,作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

(孙、分)公司的营运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

责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成为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

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主持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

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负责公司和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

公司的资金和资产营运的管理;

(八)经董事长提议,决定公司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及公司下

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孙、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

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制订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规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六、将公司章程第六章标题修改为: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或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十八、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

公室成员。”

十九、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十、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九条、原第一百三十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十二、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四、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七)项修改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提起诉讼;”

二十五、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二十六、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二十七、因本次章程修改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原章程的条

款序号作相应的修改。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从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李祥军:出生于 1980 年 10 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04 年 5 月参加工作,2010 年 8 月在公司证券部工作;2011 年

起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主任。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七《青海华

鼎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

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 时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详细通知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海华鼎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以下议案,还需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此决议。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同意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的 净 利 润 8,328,721.64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99,768,739.2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7,826,401.31 元。

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2015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总额

为 8,777,000.00 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5.38%,剩余未分配利润 99,049,401.31 元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二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作为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

应审批程序。公司 2015 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

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

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三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预测进行了审慎的审核,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

中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四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用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五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用 2016 年内部控制机构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内部控

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六: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提交给我们的《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相关资料,并就该贷款担保事宜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咨询

与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拟在 2016 年度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

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子公司融资能力,降

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上述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具备盈利能力,资信状况良好,担保不会追加公司额外的

风险,同意按规定将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之后,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附件七: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

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秘书李祥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等进行了审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改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李祥军先生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

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聘任李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徐勇 狄瑞鹏 黄晓霞 张建祺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青海华鼎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