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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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6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庆中 联系电话:010-5902 6786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丽娜 联系电话:021-6163 8858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包钢股份”)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对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

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德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2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务。

易所备案。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包

钢股份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15年度没有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1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15年度无违法违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包钢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情况。

各项承诺。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治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律规定。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披露审阅的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10

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审阅的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15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11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局监管函的情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12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了相关承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

13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的报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未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发现所列事项。

2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14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无该等报告事项发生。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已制定了现场核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15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核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2015 年度 包 钢股 份 经营业 绩 出 现亏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损,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德证券项目

16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组及时对包钢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查,出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市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17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经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市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18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控制度。 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

等事项。

中德证券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19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并出具关于包钢股份2015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20 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

意见。

项。

3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5 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15 年度包钢股份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中德证券项目组及时对包钢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对公司 2015 年经

营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现场检查了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了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并查

阅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信息,以及行业经营业绩数据等信息,出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包钢股份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庆中 申丽娜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4 月 2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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