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我们审阅了相关担保的情
况的基础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咨询,现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保障其 2016 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该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谭鸿、何燕、彭宗仁
2016 年 4 月 25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 鸿 何 燕 彭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