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报告书(2015年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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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报告书(2015 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5 号”文核准,浙江红蜻蜓

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8,8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7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0,7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973,825,533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

荐机构”)担任红蜻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红蜻

蜓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

国泰君安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红蜻蜓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5 年度,国泰君安对红蜻蜓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国 泰 君 安 已 与 红 蜻 蜓 签订 保 荐 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议,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

(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红蜻蜓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红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蜻蜓存在需要本保荐机构按有关规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红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蜻蜓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背承诺的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红蜻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

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督导红蜻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7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司各项治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督导红蜻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项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详见“二、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红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蜻蜓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等情况。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持续关注红蜻蜓及控股股东、实际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控制人履行承诺情况,未发现存在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反承诺的情形。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关 于 上 市公 司 的 报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14 道,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现红蜻蜓存在该等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红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蜻蜓存在该等情形。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红

16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蜻蜓存在该等情形。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国泰君安于2016年1月对公司进行

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并于

2016年2月再次以现场访谈、电话问

询和邮件沟通并抽取查阅有关资料

等方式,对公司2015年6月上市以来

17 现场检查情况。 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泰君安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对红蜻蜓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理、

18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 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

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现场检查,并出具了2015年度募集

施等承诺。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15 年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红蜻蜓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

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

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

关公告、年度报告等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红蜻蜓的信息披露情

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红蜻蜓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报告书(2015年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玉龙 孔德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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