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说
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绿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
记完成。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
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因此,公司截至 2015 年末的对外担保
包括了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绿地集团的对外担保及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后上市公司新增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
的担保)
截止 2015 年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万元)
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1,455 连带责任担保 2006.6.13-2017.6.13
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连带责任担保 2014.8.27-2017.6.15
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11 连带责任担保 2014.8.27-2017.7.15
华源集团 5,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3.19-2005.11.1
上海早陆晚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624 连带责任担保 2015.4.9-2016.4.9
上海早陆晚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576 连带责任担保 2015.5.18-2016.5.18
合计 40,491
经核查,上述对外担保均为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绿地集团的对外
担保,履行了当时绿地集团的内部审批程序。
2、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的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末,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681.21 亿元,其中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的 2015 年下半年度新
增担保金额为 99.78 亿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绿地集团为子公司及
其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的担保履行了当时绿地集团的内部审批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的 2015 年下半年度新增担保经过了公司股东大
会的审议批准。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担保均为对子
公司及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