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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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战略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战略研究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战略委员会会议所需资料,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后,提交战

略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和)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

组长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根据需求情况,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候选人;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和)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职责为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

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审计

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行审核;

(五) 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之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和)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专职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组长由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出建议;

(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

评。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和)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保

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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