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
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业务时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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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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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