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 2016-01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认购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人民币 1,000.00 万元
风险提示: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
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合伙企
业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导致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
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公司投资收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
盛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签署了《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
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1.00 万元,其中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
资 1,000.00 万元(已实际缴付)。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特定投资项目,该特定
投资项目是一家以演出经纪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为避免影响投资事项进展,公司
暂不披露特定投资项目的具体名称。
根据九盛投资《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条件,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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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协议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厦门西堤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堤
汇鑫”)。西堤汇鑫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注册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MA347MAX84,西堤汇鑫的经营范围
为: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
咨询服务;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
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西堤汇鑫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为蔡晓帆。西堤汇鑫
尚未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记。
西堤汇鑫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西堤汇鑫控股股东
为厦门西堤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西堤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西堤汇”)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的机构,
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
世威。厦门西堤汇经营范围为: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厦门西堤汇于 2015 年 07 月 23 日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
统登记(登记编号:P1019166)。目前厦门西堤汇管理两期基金,主要投资于新
兴产业的中小企业。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厦门西堤汇总资产 1,658.54 万元,净资产 1,002.36
万元,2015 年收入 58.25 万元,利润 2.36 万元。
西堤汇鑫、厦门西堤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相关利益安排。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设立目的: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最终从该特定投资项目实现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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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发
产业投资”)及厦门西堤汇。管理人均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建发产业投资登记编号 P1029505,厦门
西堤汇登记编号 P1019166。
(四)基金规模及出资安排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1.00 万元(以下简称“认
缴出资总额”),全部为货币方式出资。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人民币 1.00 万元,最迟缴付期限为 2035 年 12 月 31 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5,000.00 万元,最迟缴付期限为 2016 年 4 月 23 日。其中,九盛投资作为合伙企
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000.00 万元(已实际缴付)。
(五)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特定投资项目。该特定投资项目是一家以演出经纪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应首先用于特定投资项目,仅当在用于特定投资
项目、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如需)和管理费(如需)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或实缴
出资尚未支付给特定投资项目企业前,在合理的且不被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
普通合伙人可以对该部分剩余资金或尚未向特定投资项目企业支付的实缴出资
进行闲置资金管理,闲置资金管理应当以保证资金本金安全为前提。
投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等方式,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特定投资项
目的情况决定特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
(六)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的管理权限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者以其自身
名义,而无需合伙企业及任何有限合伙人作出进一步行动、批准或决议,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并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1)实现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2)代表合
伙企业行使权利和权力,以及 (3)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合理的、适宜的所有行
动,或签署及履行其认为是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或具有辅助性的合同或其他
承诺。
合伙协议约定的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的职权、赋予普通合伙人的权限以及有关
对合伙企业的管理职权,在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全部且不可撤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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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给管理人共同行使。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管理或其他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须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
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半数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会议上有
限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以下事项应由普通合伙人同意,并且经出席合伙人会议的有限合伙人拥有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每一单位的财产份额有一份表决权,投弃权票的应从出
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中扣除)通过:
(1)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组织形式的变更;
(2)法律规定需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4、管理费
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期间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应由各有限合伙人于
其向合伙企业缴付用于特定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的同时额外直接向其所对应的
基金管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管理费金额为其各自所认缴的特定投资项目投资总
额乘以 4%的金额。
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和享有的业绩报酬,普通合伙人不再另行收取。
5、投资回报分配和亏损、费用分摊
(1)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的分配
合伙人所持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后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支付了该合伙人应付未
付的管理费(如需)和合伙企业费用(如有)及其他应由该合伙人分担的任何金
额、支出或费用后,应当依照下列次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a) 返还该合伙人实缴出资:该合伙人所对应的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
在扣除上述金额后应当首先用于返还该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b) 收益分配:该合伙人所对应的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在用于支付上
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其中的 20%应由合伙企业直接向管理人分配,其
余 80%向该合伙人分配;
(2)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等其他收入的分配
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等其他非项目处置收入,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及偿还
合伙企业费用(如有)后,由合伙企业连同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按照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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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认购合伙企业份额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投资收益。本次认购合伙企业份额金额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
影响。
五、风险提示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
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导致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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