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先旺)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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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其

实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 2015 年度工作中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

关材料均认真审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以下是本人出席

2015 年度相关会议情况: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

次数 次数 式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9 9 0 0 0 否

股东大会 1 1 0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获取做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015 年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4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独立董事对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提名、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同意聘任梁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俊先生、王丹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

理,李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光权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5 年 04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针对以下 5 个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 2015 年续聘大华会计师务所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14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所的职业道德

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相应报酬 45 万元。

5、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

为: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情况相

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将上述 2、3、4、5 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8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针对以下 4 个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关于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意聘任陈

维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4、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落地创意为云式记在最高债权

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限度内就债权人自首笔借款发生之日起的 3 年内向

同一债权人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们认为,提供上述担保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015 年 10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针对以下 1 个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601,264.60 元人民币投资“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

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 5,601,264.60 元人民币用于全资子公司

金运数字化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出资认缴,投资于“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针对以下 2 个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

政处罚,根据再融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具备继续推进的

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4,023,763.89 元人民币投资“3D 展示技术与服务”

项目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 4,023,763.89 元人民币(注:此剩

余超募资金金额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数据,因后续还有利息收入和转帐手续费

等,剩余超募资金的具体数额以使用时的数据为准)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金运数

字化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出资认缴,投资于“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多种形

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等情况;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经营动

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

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根据

各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专业委员会分别

就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5 年,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

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向

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

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3、自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出台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了解上市公

司管 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4、督促年报审计与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就公司

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并与主审会计师见面,就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督促年报工作进展,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

反映公司真实情况。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 年度本人没有

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

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6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述职。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施先旺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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