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天健函〔2016〕25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5318 号)。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现将巨星科技公司有关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
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
2014 年 3 月,巨星科技公司从其他方受让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海银行) 9.657%股权。此项交易完成后,巨星科技公司持有东海银行
14.486%的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并在其董事会派有代表,对其具有重要影响。
2014 年 3 月起,巨星科技公司对东海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核算。
2015 年 11 月,东海银行对 2013 年度、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前期差错
更正调整。其中 2013 年度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主要系对当年打包转让贷款承担清
收责任可能存在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 9,148.19 万元及其他零星调整 52.58 万元,
共计调减当年度净利润 9,095.61 万元;2014 年度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主要系补充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9,645.61 万元、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 5,241.93 万
元及其他零星调整 47.63 万元,共计调减当年度净利润 14,356.05 万元。
东海银行作出上述前期差错更正调整,致使其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发生重大
变化。巨星科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按照权益法相应对 2014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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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 如上所述,东海银行采用追溯重述法调减了 2013 年度的净利润,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也相应减少,致使巨星科技公司 2014 年 3 月将对东海银行的
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
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巨星科技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将原来确认的初
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1,301,689.09 元予以冲回,分别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1,301,689.09
元。
(二) 如上所述,东海银行采用追溯重述法调减了 2014 年度的净利润。巨星
科技公司按照权益法及持股比例也作出追溯重述调整,分别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和
投资收益 20,796,172.56 元。
(三) 巨星科技公司上述追溯重述调整调减了 2014 年度的净利润,相应冲回
2014 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 2,209,786.17 元。
三、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 2014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报表项目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 1,164,114,603.31 1,186,212,464.96 -22,097,861.65
资产合计 5,427,051,486.94 5,449,149,348.59 -22,097,861.65
盈余公积 194,440,749.88 196,650,536.05 -2,209,786.17
未分配利润 1,445,355,480.80 1,465,243,556.28 -19,888,075.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877,091,619.41 3,899,189,481.06 -22,097,861.65
权益合计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
报表项目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金额
投资收益 123,337,115.08 144,133,287.64 -20,796,172.56
营业外收入 9,090,382.56 10,392,071.65 -1,301,689.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485,829,105.17 507,926,966.82 -22,097,861.65
净利润
我们认为,巨星科技公司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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汁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 会计估汁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 的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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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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