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议案相关资料,本人认真审阅了所提供
资料内容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15 年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
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等
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该项担保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集
团)、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久联)、贵阳久联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化工)、安顺久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顺久联)提供贷款担保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担保资金确
系新联爆破、甘肃久联、贵阳化工、安顺久联经营发展所需,且四家子公
司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上述子公司中除贵阳化工外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贵阳化工持股 49%的另一股东贵阳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也出具了反担保
承诺函。该项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
审核 ,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
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合法、合规,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子公司贵阳久联为山西久联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贵阳久联为山西久联提供贷款担保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担保资金确系山西久联
经营发展所需,该孙公司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且山西久联持股 49%的另一
股东永济市宏远化工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按股权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的承诺
函。该项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独立董事: 张瑞彬 王新华 张 建
2016 年 4 月 22 日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的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
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集团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于拟与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
确定,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两个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 张瑞彬 王新华 张 建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