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相关资料,经过认真的事前审查,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经过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服
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能够严
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工
作,聘期一年,并且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
王青 夏永祥 王伯仲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