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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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2015 年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会议 7 次,审议了 37 个议案,作出了相关决议 20 项。各次会议

召开情况及审议议题如下:

1、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25 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议案

3、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5)《关于公司与刘秋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郑素贞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周静芬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深圳亦尔同瑞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垣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

议案》

(10)《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忆想互联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

议案》

(11)《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北京市九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13)《关于北京普菲特广告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4、2015年6月11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垣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补

充协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忆想互联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补

充协议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北京市九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8)《关于北京普菲特广告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评估事项的专项意见的议案》;

(10)《关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5、2015年8月27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6、2015年10月29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

7、2015年11月30日,公司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部分认购对象解除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 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参加了报告期内的 4 次股东大会会议。对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

务中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15 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

公司目前财务会计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会议无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 2015 年财务报告真实反

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关联交易行为,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郑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持股比例原来从

51%变更为 100%股权;公司以 27,300 万元收购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公司 75%股权,持股比

例为 75%。无出售资产行为。未发现利用收购、出售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对外担保情况

在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 2 个担保公告,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 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乐通新材料”)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 2,500

万元调整为人民币 3,375 万元,公司以信用保证的方式为乐通新材料在使用此授信额度时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乐通’)

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0 万元,公司为湖州乐

通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同意乐通新材料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8,000 万元;同意乐通新材料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

人民币 6,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意湖州乐通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人民

币 6,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乐通新材料、湖州乐通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6、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股权、资产置换行为,未发现利用股权、资产置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7、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后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总体上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

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达成。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8、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

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9、监事会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专门意见

(1)关于定期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发布的定期报告及摘要编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

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认

真贯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做好生产经营工作,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行为。在新的一年中,公司监事会仍将继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

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力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努力做

好各项工作。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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