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项》(2015 年 1 月 26 日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
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
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三、2015年,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
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
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蒯舒洪 张雪梅 古育明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