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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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

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

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

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

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

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

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

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

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乐通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智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北京市乐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

理、生产管理、薪酬及员工福利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担保管理、公司财

产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研究开发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

策性风险和股市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

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

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认定

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

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

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

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

缺陷可能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0万

元但小于1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00万

元但小于2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200万元,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以重大负面影响指标衡量。如

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

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受到省级

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

认定为重要缺陷;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已经对外正式披露

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

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的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

张彬贤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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