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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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

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要求制定出来的,并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自上市以

来,每个会计年度均实施了现金分红,通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

于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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