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
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要求制定出来的,并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自上市以
来,每个会计年度均实施了现金分红,通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
于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