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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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506,988,000股为基数,拟用未分配利润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712,578,400元。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

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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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

聘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

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截止2015年12月31

日,公司(含对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0元。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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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 2015年度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

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016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市场定价进行,符合“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关联方已

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调整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调整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

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适当放开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有严格的内控制度,拟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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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

品,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同意将该项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汤健为公司董事人选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预

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亦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因此,同

意提名汤健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人选,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进行选

举。

独立董事:

徐志坚 蔡云清 季学庆 陈同广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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